(一)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执行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配合处置生态破坏事件。会同相关部门拟订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配合属地政府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制定辖区减排方案并监督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按照权限负责辖区核与辐射安全、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落实环境准入制度。
(七)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配合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辖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配合建设辖区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进智慧环保建设。
(八)负责辖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九)在辖区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后督察工作,接受中省生态环境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
(十)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开展辖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和技术工程示范。
(十二)监督和协调辖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落实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镇、村(社区)生态示范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