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市建设、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区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及各种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重大课题研究,负责组织城建项目、城市更新项目论证、储备;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拟订本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建设规划、平战结合发展规划及工程建设计划;拟订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三)负责编制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道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的统计工作;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城建资金使用;综合管理城建项目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负责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四)承担管理规范全区建筑行业和指导建筑活动的责任,培育、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动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建设市场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建设工程、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投标、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区建筑装饰、装修业发展和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组织、指导城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承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指导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建筑节能推进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责任;负责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区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行业技术市场和企业技术进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七)负责落实全市住房建设规划;负责落实全市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和分配计划;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任务;负责区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导和房改方案审批;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建设项目审批;负责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八)综合协调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牵头拟订城市综合开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九)负责规范和引导房地产行业发展;负责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调控措施、规章制度;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分析工作,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动态信息和做好政策咨询服务。
(十)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房屋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区房屋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落实物业管理行政监管、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承担城市道路拓宽、改造的征收补偿任务;负责地铁沿线站口周边房屋征收及综合开发协调工作;配合市上完成城市道路建设任务。
(十二)负责推进全区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承担打通断头路等民生工程的推进;承担市政道路范围内雨污水管道项目建设工作。
(十三)依法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工作。
(十四)负责验收后交付使用中人防工程执法;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网络建设、管理和战备执勤工作;负责全区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提高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水平;管理全区人防经费和人防基础设施,合理安排和使用人民防空专项经费。
(十五)负责拟订组建计划,指导有关部门组建和训练全区防空专业队伍,制定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方案。制定全区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对城市居民进行防空教育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在中、小学开展“三防”知识教育。
(十六)负责协调利用人防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七)依法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使用安全、人民防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协调、指导纠纷调处。负责对省、市、区综合考核、专业考核指标日常监测、统计和报送,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