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莲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区政府的日常政务和事务。
(二)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
(三)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街道办事处之间和区内外有关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会议、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公务活动、区政府办公室会议的安排、组织、筹备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文书处理和会议组织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六)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拟办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请示事项的处理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督促检查并报告区政府各项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市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省、市和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区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八)负责区长专线电话办理工作;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报告重要和紧急事件情况,传达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
(九)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全区政府系统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
(十)负责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研究;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开展课题调研。
(十一)负责全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提升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