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信息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公告栏、电子大屏等);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3、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务公开专区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涉及复议、败诉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专项检查、资料上报、网站采样、电话测试、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年度考核指标,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组织开展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季度检查通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群众咨询投诉办理、举报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自评考核,整理考核资料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具体量化标准由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