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区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西安市莲湖区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区各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全区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务公开专区、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各街办、各部门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