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庙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4570212611W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伟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7日接我局污控科移交、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核查发现,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陕环辐证[A0108],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截止2023年7月7日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0日对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庙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一台III类射线装置安装于庙后街骨科医院(庙后街18号)一层东南角放射科放射室内,现场未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延期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3年7月10日由你单位的史兆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李天伟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0日由你单位的史兆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
7.委托书(2023年7月10日由你单位的史兆林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史兆林处理相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8.史兆林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0日由你单位的史兆林提供,证明本人身份);
9.情况说明(2023年7月10日由你单位的史兆林提供,证明你单位射线装置业务收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并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中第(七)项辐射污染防治类”相关规定,由于你单位改正态度积极,故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迅、王兵 电话:84494484
地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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