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1/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汉城北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拂晓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3日23:30,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执法证:27010015340)、曹鹏(执法证:27010015348)对位于高新六路与大寨路丁字口向南50米由你单位承建西的安市西十里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核实,你单位2023年4月3日23:30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使用钢筋切断机进行人工加工钢筋,绑扎钢筋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4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4日由你单位项目负责人王小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3年4月4日由你单位项目负责人王小金提供,证明本人与你单位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刘学冬、李佳  电话:84494485

地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