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莲湖环违改〔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1/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汉城北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拂晓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3日23:30,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执法证:27010015340)、曹鹏(执法证:27010015348)对位于高新六路与大寨路丁字口向南50米由你单位承建西的安市西十里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核实,你单位2023年4月3日23:30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使用钢筋切断机进行人工加工钢筋,绑扎钢筋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4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4日由你单位项目负责人王小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3年4月4日由你单位项目负责人王小金提供,证明本人与你单位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不得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学冬、李佳  电话:84494485

地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