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广元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669558911F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蜀门北路紫金公寓1-6-A
法定代表人:赵娟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4日22:38,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执法证:27010015340)、曹鹏(执法证:27010015348)对位于西二环与昆明路十字沿线由你单位承建的地铁八号线工程总承包3标段三分部(新桃园站)项目进行调查,现场核实你单位2023年6月14日22:38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使用吊车进行吊装作业,商混车及天泵浇筑混凝土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7日由你单位苌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3年6月27日由你单位项目安质部副部长苌林提供,证明本人与你单位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并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高、中考期间声环境质量保障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三)严肃查处高中考期间违法施工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施工单位,一经发现一律予以上限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高中考期间进行违法夜间施工,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学冬、曹鹏 电 话:88622468
地址:报恩寺街中段31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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