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8128T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场东路19号第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执法证号:27010015340)、曹鹏(执法证号:27010015348),对位于益民巷与惠林街交汇处西安土门地区四村连片综合改造DK-12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由该公司承建,现场检查该单位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对切割器进行拆开检查时发现该工地采样头进气口用纱布进行堵塞,涉嫌人为干扰采集数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3年5月30日由你单位项目负责人张涛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的规定。

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刘学冬 李佳  电话:84494485

地址:劳动路57号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