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莲湖环罚〔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西安荣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X4RQA09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69号国风世家1--1603

法定代表人:靳荣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2日22:50,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执法证:27010015340)、曹鹏(执法证:27010015348)对位于劳动南路与草阳巷内的草阳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K-2进行检查,该项目由该单位承建,现场核实该单位2023年4月2日22:50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进行支护桩打桩施工,混凝土浇筑灌桩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3年4月3日由你单位项目负责人孙定斌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西安莲湖路支行账号:610711100156313310008000001

户名: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学冬  曹鹏  电话:84494485

地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