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西安荣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X4RQA09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69号国风世家1--1603
法定代表人:靳荣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4月2日22:50,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执法证:27010015340)、曹鹏(执法证:27010015348)对位于劳动南路与草阳巷内的草阳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K-2进行检查,该项目由该单位承建,现场核实该单位2023年4月2日22:50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进行支护桩打桩施工,混凝土浇筑灌桩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4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3年4月3日由你单位项目负责人孙定斌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刘学冬 李佳 电话:84494485
地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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