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0999H
地址:桃园路北口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养库
我局于2023年3月1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曹鹏(执法证号27010015348)高旬超(执法证号27010015347)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存放有危险废物(润滑油油桶4个、机油桶1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5日由高旬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3月15日由你单位屠剑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3年3月15日由你单位屠剑军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6.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5日由你单位屠剑军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8.未按照标准贮存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10—20万元”。鉴于你单位存放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且整改比较及时,我局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号:3700020111900211906
户 名: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莲湖分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