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莲湖环罚〔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7202502A

地址:沣镐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于照祥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惠增杰、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兵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3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的冯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 于照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的冯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

7.委托书(2023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的冯正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冯正处理相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8.冯正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的冯正提供,证明本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由于你单位改正态度积极,故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迅、王兵  电 话:84494484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