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7202502A
地址:沣镐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于照祥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惠增杰、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兵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3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的冯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 于照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的冯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
7.委托书(2023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的冯正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冯正处理相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8.冯正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的冯正提供,证明本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郭迅、王兵 电 话:84494484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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