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K
地址: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郑宏舫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29日22:29,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执法证:27010015340)、曹鹏(执法证:27010015348)对西关正街与环城西路十字地铁六号线二期14标西门站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由你单位承建,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2022年8月29日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浇筑混凝土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2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曹鹏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8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2年8月30日由你单位项目主管张若松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刘学冬 李佳 电 话: 84494485
地 址: 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 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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