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104698624500F
住所(住址):莲湖区北关正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隽隽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段社凯(27010015346)、任珂(27010015375)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燃气锅炉房于2022年3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毕,未投入使用,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段社凯、任珂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段社凯、任珂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段社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段社凯、任珂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31日由张晓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2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张晓辉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关系);
7、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张晓辉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段社凯 电话:19991262082
地址:莲湖区劳动路55号 邮政编码: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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