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莲湖环罚〔202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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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莲湖区北关正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隽隽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段社凯(27010015346)、任珂(27010015375)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燃气锅炉房于2022年3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毕,未投入使用,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段社凯、任珂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段社凯、任珂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段社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段社凯、任珂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31日由张晓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2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张晓辉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关系);

7、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31日由你单位张晓辉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4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2)列入报告类的建设项目(B)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社凯    电话:19991262082

地址:莲湖区北关正街29号    邮政编码: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