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523X9
地址:莲湖区大庆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毛昭元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12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企业使用2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4月12日由执法人胡湛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朱林)(2022年4月12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你单位营业执照(2022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朱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委托书(2022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朱林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8.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朱林提供,证明法人和本人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壹万(10000)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胡湛超 张远远 电 话:88612814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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