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A莲湖环罚告〔202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10178671F

地址:莲湖区红庙坡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22日10时40分,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22日由高旬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8月26日由你单位史国庆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2年8月26日由你单位史国庆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7.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26日由你单位史国庆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8条“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3个月以内的、处5-7万元”的规定,由于你单位能够及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柒万(70000)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