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10178671F
地址:莲湖区红庙坡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22日10时40分,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22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22日由高旬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8月26日由你单位史国庆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2年8月26日由你单位史国庆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7.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26日由你单位史国庆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9月13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电 话:84494485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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