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1173R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
2022年7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执法人员曹鹏(执法证号:27010015348)、高旬超(执法证号:27010015348)在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挤塑车间正常生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车间北侧大门及北侧部分窗户敞开,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5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15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15日由分局执法人员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8月10日由你单位张旺兴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2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旺兴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你单位任张旺兴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莲湖环听告〔2022〕1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2年8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2〕35号)。
经我局复核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条“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处8-9万元罚款”的规定。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4月14日检查时,也曾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多次出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玖万元整(9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西安莲湖路支行 账号:610711100156313310008000001
执收单位: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
收款人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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