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桃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市监 食罚〔2020〕37号

当事人:西安桃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051591015R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相卫锋身份证号码:610112******014036

联系电话: 132******16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9号

违法事实: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一案,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2020年6月14日下午,我局接到桃源假日酒店专班的电话,称有入境隔离居住人员出现腹泻等现象,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对西安桃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后厨的灭蝇灯为电击式灭蝇灯,且悬挂在操作台上方。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2.2.1.1:“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使用电击式灭蝇灯的,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防止电击后的虫害碎屑污染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000481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莲市监食责改〔2020〕0501015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2日内改正。

2020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后厨的灭蝇灯仍为电击式灭蝇灯且悬挂在操作台上方。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时,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存在拒不改正情形。

相关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0年6月14日、6月17日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6月23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莲市监食罚告〔2020〕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新浪微博、头条等多家网络媒体上出现留学生隔离入住桃源假日酒店期间,酒店提供的饭菜中混有虫子、头发等异物的报道,大量网民留言质疑酒店食品安全,引起了网络舆情,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十三)具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第十五条认定“情节严重”,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综合认定:……(十)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5000元;

2.停业7天。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西稍门支行或西大街支行各网点(收款人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142601012001487,开户银行:农行昆明路支行营业室)。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