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莲卫医罚〔2025〕35号)

当事人:张昊成    身份证号:610202********241X

经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10月17日立案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于2025年6月1日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民航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口腔科承包合同》,签订后支付押金、租金共计28000元并聘用人员周娅静于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27日为12名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涉及违规医保基金7705元,其个人收款4000元的行为。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0.1,违法类型:轻微)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罚款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西大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你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6年4月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向你邮寄送达(邮件号:1220249012614)《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卫医罚〔2025〕35号),经派送无人签收,于2026年4月13日自动退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卫生健康行程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卫医罚〔2025〕35号),公告期为发布本公告的次日起30日。请你自公告期内到莲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上述文书正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9-81502295    联系人:赵少峰 水姿棋

联系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李家楼路莲湖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0楼莲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