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博蕊餐馆 :
本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市监罚〔2024〕421号)。2024年10月2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及加处罚款:1.没收违法所得559.3元;2.罚款2000元;3.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4559.3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小丹 苏建新
联系电话:029-84235677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