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
浏览次数:次
| 索引号 |
2024-003427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14:44 |
来 源 |
区卫健局 |
| 内容概述 |
该文本主要是关于西安市莲湖区石小玲美容美体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情况,包括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书文号、送达日期以及处罚内容等,处罚内容为警告并罚款2000元。 |
发布时间:2024-10-23 14:44
来源:区卫健局
|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处罚内容 |
1 | 西安市莲湖区石小玲美容美体店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莲卫公罚〔2024〕3号 | 2024.10.16 | 1.警告; 2.合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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