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7585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2023年5月8日下午,我局对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你单位对企业工业窑炉烟囱进行维修改造,你单位施工人员正在对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等静压车间北侧通道烟囱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8日由高旬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卫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二、专项处罚表(三)20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额度2-8万”的依据,鉴于你单位整改比较及时,且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自然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莲湖区报恩寺街31号 邮政编码:71000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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