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莲湖环违改〔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7585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2023年5月8日下午,我局对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你单位对企业工业窑炉烟囱进行维修改造,你单位施工人员正在对烟囱进行露天喷漆,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8日由高旬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卫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露天喷漆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