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莲湖环罚〔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富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7585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5月8日下午,我局对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委托你单位对企业工业窑炉烟囱进行维修改造,你单位施工人员正在对西安西电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等静压车间北侧通道烟囱表面喷漆作业,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5月8日由高旬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卫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卫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 年 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额度2-8万”的依据,鉴于你单位整改比较及时,且违法持续时间较短,我局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报恩寺街31号 邮政编码:71000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