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387XN
地址: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斌
我局于2023年6月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曹鹏(执法证号27010015348)高旬超(执法证号27010015347)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井管二分厂未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管理台账缺少更换耗材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30日由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6.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二)14建立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的,处罚幅度0.5—1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莲湖区报恩寺街中段31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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