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387XN
地址: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斌
我局于2023年6月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曹鹏(执法证号27010015348)高旬超(执法证号27010015347)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井管二分厂未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管理台账缺少更换耗材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30日由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6.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对井管二分厂环境管理台账进行补充完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鹏、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莲湖区报恩寺街中段31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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