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实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101352336

地址:昆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鹏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胡湛超(执法证号27010015355 )、张远远(执法证号27010015356)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例行危险废物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设有危险废物贮备间存有废机油、废防冻液和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你单位已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尚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备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胡湛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鹏)(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你单位营业执照(2023年3月10日由你单位李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0日由你单位李鹏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中第三款之规定。由于你单位改正态度积极,故予以从轻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胡湛超 张远远 电 话:88612814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