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实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101352336
地址:昆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鹏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例行危险废物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设有危险废物贮备间,存有废机油、废防冻液和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你单位已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尚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备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胡湛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鹏)(2023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胡湛超、张远远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你单位营业执照(2023年3月10日由你单位李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0日由你单位李鹏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1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中第三款之规定,由于你单位改正态度积极,故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湛超 张远远 电 话:88612814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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