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莲湖环听告〔2023〕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387XN

地址: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斌

我局于2023年6月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曹鹏(执法证号27010015348)高旬超(执法证号27010015347)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井管二分厂喷漆炉进气口连接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8日由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6.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土路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三)16“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8—9万元”。由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较长(两个月)。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莲湖区报恩寺街中段31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