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莲湖环违改〔2023〕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387XN

地址: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斌

我局于2023年6月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曹鹏(执法证号27010015348)高旬超(执法证号27010015347)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井管二分厂喷漆炉进气口连接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8日由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6.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现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对井管二分厂喷漆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维修期间,车间停止喷涂工序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鹏、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莲湖区报恩寺街中段31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