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387XN
地址: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斌
我局于2023年6月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曹鹏(执法证号27010015348)高旬超(执法证号27010015347)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井管二分厂喷漆炉进气口连接处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8日由曹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曹鹏、高旬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6.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3日由你单位徐波提供,证明法人和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三)16“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8—9万元”。由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较长(两个月)。我局对你单位处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鹏 高旬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莲湖区报恩寺街中段31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6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