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陕A莲湖环罚〔202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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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雅美天成医院有限公司莲湖永安路口腔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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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永安路水晶郦城南区8幢2单元2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曦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提交2022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超过1月31日前提交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2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王兵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郭迅、王兵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2月3日由你单位的李梦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李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3日由你单位的李梦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

7.委托书(2023年2月3日由你单位的李梦霞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授权李梦霞处理相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8.李梦霞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3日由你单位的李梦霞提供,证明本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2月3日上午12时前向我局提交2022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中第(七)项“辐射污染防治类”第17条相关规定,由于你单位改正态度积极,故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迅、王兵电  话:84494484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