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陕A莲湖环罚〔2023〕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61493052B

地址:西市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武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5日23:40时,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执法人员龚磊(执法证号:27010015349)和郭迅(执法证号:27010015345)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管理的丝路国际金融中心商业体裙楼东侧4台冷却塔运行的1台产生的噪声(夜间)进行了监测。依据2023年9月22日接收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莲环监声字[2023]第007号)结果显示:噪声报告值为56dB(A),你单位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2类区,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夜间不得超过排放限值50dB(A),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违反《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龚磊、郭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15日由执法人员龚磊、郭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5日由执法人员龚磊、郭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监测报告(2023年9月22日接收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莲环监声字[2023]第007号))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7日由执法人员龚磊、郭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的史家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的史家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人身份);

8.委托书(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的史家胜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史家胜处理相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9.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的史家胜提供,证明本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防振设施,确保产生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莲湖环罚告〔2023〕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按照《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超过国家标准20%以内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磊、郭迅 电话:88640340

地址:报恩寺街西段31号邮政编码:71000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