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领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83151301G
地址:大庆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卢毓芳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3月30日23:26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庆路450号劳动公园里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由你单位承建,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2022年3月30日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进行夜间吊装材料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李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4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2年4月1日由你单位的项目经理胥兴虎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情况下进行夜间违法施工,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学冬李佳电话:84494485
地址:劳动路57号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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