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峰(西安市同得利酒业商行):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市监处罚〔2025〕22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1.没收违法所得 2520 元、2.罚款 50000 元,罚没合计52520 元的行政处罚的义务没有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宇重 赵峰 联系电话:029-87316605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