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2021年第13号

西安春恒惠美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1月25日经营的鸡蛋,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2月7日,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春恒惠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鸡蛋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21年2月8日向该单位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鸡蛋。

二、经调查:西安春恒惠美超市有限公司能够提供鸡蛋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西安春恒惠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西安春恒惠美超市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四、该单位于2021年2月18日递交整改报告,该单位承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义务。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