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报告,2017年12月5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需要复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复检,当事人不申请复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食品30公斤,于2017年10月22日向供应商退货处理不合格食品8公斤,已销售不合格食品22公斤。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后,未接到消费者退货请求。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严格进货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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