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马欣辣椒调料经销处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干姜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项目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西安市莲湖区马欣辣椒调料经销处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曲靖市罗平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西安市莲湖区惠金副食经销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金汇香肠
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
不合格项目:诱惑红项目
生产单位:西安众信食品有限公司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西安市莲湖区惠金副食经销部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陕西辽东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元富香仔肠
生产日期:2025年5月12日
不合格项目:诱惑红项目
生产单位:西安彤元食品有限公司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陕西辽东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西安市莲湖区顺欣源水产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西安市莲湖区顺欣源水产店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西安市莲湖区艳莉水产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西安市莲湖区艳莉水产商行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西安市莲湖区艳敏腊味熟食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麻辣艾通香肠、五香艾通香肠
生产日期:2025年4月25日
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生产单位:西安市鄠邑区根丰食品厂
二、处罚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艳敏腊味熟食商行经营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麻辣艾通香肠、五香艾通香肠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免于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鄠邑区局处理。
陕西新合作西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纬二十六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尖椒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陕西新合作西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纬二十六街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薛秀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绿豆芽
不合格项目:“4-脱氧乙酸及其钠盐”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薛秀春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西安市莲湖区果之朴生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桑葚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糖精钠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西安市莲湖区果之朴生鲜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西安曲江新区鹏洲果蔬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海南香蕉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为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鉴于周永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已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