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结果 |
1 | 西安莲湖瑜琦诊所 | 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莲卫医罚 〔2023〕40号 | 2023.6.2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43元 |
2 | 西安莲湖郑相才诊所 | 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莲卫医罚 〔2023〕41号 | 2023.6.2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
3 | 王惠民 | 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莲卫医罚 〔2023〕32号 | 2023.6.2 |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没收穿孔针、穿孔机一台、射频激光医疗美容器械一台。 |
4 | 陕西仁美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实施美容主诊医师负责制,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为顾客 开展医学美容活动案 |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 莲卫医罚 〔2023〕23号 | 2023.6.2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5 | 任康康 | 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独立为顾客进行玻尿酸(透明质酸)注射案 |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 莲卫医罚 〔2023〕43号 | 2023.6.2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6 | 郭双霞 | 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莲卫医罚 〔2023〕43号 | 2023.6.6 | 1、没收一次性针灸针等医疗器械一箱;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7 | 西安莲湖泰真中医门诊部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莲卫医罚 〔2023〕42号 | 2023.6.7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
8 | 西安万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莲卫公罚 〔2023〕3号 | 2023.6.7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850元整。 |
9 | 王昌金 | 未变更注册执业地点或多机构备案接诊患者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莲卫医罚 〔2023〕27号 | 2023.6.8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0 | 西安朴敬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莲卫医罚 〔2023〕26号 | 2023.6.8 | 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