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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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610104013398214U/2021-00483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16:04 |
来 源 |
莲湖区卫健局 |
| 内容概述 |
序号当事人案由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时间处罚结果1陕西艾玫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大寨路医疗美容诊所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九)项、《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莲卫医罚〔2021〕12号2021.5.31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莲卫医罚〔2021〕13号2021.5.31警告。 |
发布时间:2021-05-31 16:04
来源:莲湖区卫健局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结果 |
1 | 陕西艾玫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大寨路医疗美容诊所 | 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医 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 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九)项、《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莲卫医罚〔2021〕12号 | 2021.5.31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000元整。 |
2 | 刘东强 | 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案 |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莲卫医罚〔2021〕13号 | 2021.5.31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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