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区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2日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结果 |
1 | 西安莲湖华东霞诊所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莲卫医罚〔2020〕45号 | 2020.8.7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
2 | 杨秀兰 | 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莲卫医罚〔2020〕39号 | 2020.8.7 | 1、没收器械;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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