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构建“规范科学、公正公开”的招生入学机制,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发〔2019〕50号)《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教发〔2018〕36号)《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市教发〔2017〕15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各中小学严格执行学区划分方案,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做好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

  (二)坚持控辍保学

  各中小学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坚持起点规范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

  (四)坚持公正公开

  各中小学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招生工作政策、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按学区划定范围招生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依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 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学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莲湖区教育局于5月10日12:00在莲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莲湖区2019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和《莲湖区2019年义务教育学区划分安排》。

  (二)宣传招生政策

  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大力宣传“名校+”工程。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透明度,彰显招生改革的公信度,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新生入学工作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莲湖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方案登记入学,使用“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应返回其户籍地登记入学。

  1.莲湖区户籍的新生入学。

  按照学区划分方案,学区学校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学区学校办理认定学位登记手续。在安排完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莲湖辖区内统筹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小学:2019年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应为2013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入学。由学区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办理认定学位登记手续。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备案。

  初中:小学阶段在学区内对口学校就读的,持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登记入学。在学区对应中学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认定学位登记手续。

  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居住在莲湖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

  (1)进城务工人员界定: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莲湖区居住证的合法稳定务工人员;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到莲湖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及高新区托管原雁塔区和原长安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2)“四证”具体内容: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莲湖区居住证或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莲湖区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现居住社区办理的我区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我区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3.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入学。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莲湖区教育局登记审核,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和区域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

  4.解决好下列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落实“一人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方便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对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2)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将现役军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

  (3)辖区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妥善安排辖区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将现役综合性消防队伍人员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

  (4)积极做好辖区内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工作。

  (5)新落户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继续按照《西安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学,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执行。

  (6)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7)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8)廉租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9)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教育部门按政策分类统筹安排。

  (10)非中国国籍学生,需在我区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外籍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办理。

  (11)切实保障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入学,关心其生活和学习。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按照《西安市莲湖区2019年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莲教发〔2019〕73号)执行。民办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要求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市、区教育局关于落实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招生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二)建立预警制度。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起始年级不产生大班额。

  (三)加强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各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四)严肃工作纪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切实做到“十个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生源。严禁借招生入学工作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各中小学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区教育局将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五)规范收费行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强化执纪问责。各中小学要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在招生入学期间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政策,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公示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区教育局对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将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并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对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可视情节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区教育督导部门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责。

  (七)加强政策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涉及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中小学要通过政策宣传、张贴入学公告、网络媒体宣传、学校开放日等方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引导社会舆论,服务家长和学生。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莲湖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一览表

           3.无监护条件学生流出证明(参考模板)

  附件1

  莲湖区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主要工作

责任主体

5月10日

  莲湖区政府网站公布学区划分安排和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区教育局

5月15日

  各校报送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各学校

5月20日-31日

  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登记。

  民办学校初中招生资格审查及网上报名

区教育局
各学校

6月25日前

  发放小学《入学通知书》

区教育局

各小学

6月30日前

  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区教育局

各中学

7月2日前

  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持《入学通知书》到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

小学、初中办理认定学位登记手续

各中小学

  附件2

  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一览表

序号

  对象

  证明材料

1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公安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适龄子女

  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认定后出具的介绍信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残疾警察证和原籍区县民政局介绍信,公安英模证书

2

 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人员,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父母工作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

3

按规定引进专家及特殊人才适龄子女

  相关职称证书及引进单位主管厅(局)介绍信

4

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适龄子女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归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营业执照等

5

合法领养的适龄儿童、少年

  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收养人的户口簿

6

为我市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人员的适龄子女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以上政府相关证明

7

长期患重病人员和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区县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残疾证

8

人社、民政部门接收符合我市接收条件的

复转退伍军人的适龄子女

区县以上人社局或民政局证明,父母本人复转退伍证件

9

华侨适龄子女

市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华侨与入学儿童、少年关系证明、居住证明

10

香港和澳门籍适龄儿童、少年

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11

台湾籍适龄儿童、少年

西安市台办出具的证明,监护人和本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居住证明

12

外国驻我外交人员或使领馆外交人员的

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有效外交身份证件及监护人与儿童、

少年的关系证明

  注:1. 1—8类政策规定准入的学生除提供上表所列证件外,还需持有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我市居住证或我市居住证明或户口簿。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附件3

  无监护条件学生流出证明(参考模板)

  西安市区教育局:

  现有我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

  父亲姓名身份证号

  现在西安单位工作,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现在西安 单位工作,居住证地址为 。全家在西安有稳定的住所,目前该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已无监护条件。

  特此证明。

  经办人: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