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市人社函〔2022〕385号文件,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根据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精神。
二、认定对象
下列个体经营户和企业经人社部门认定资格后,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一)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为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我市招用脱贫劳动力或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各类企业。
三、认定资料
个体经营户和企业到人社部门办理资格认定业务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体经营户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劳动力无需经人社部门认定。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招用重点群体花名册、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被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 《就业创业证》(脱贫劳动力无需提供)。
四、认定办理
税收减免资格认定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并在重点群体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经认定为税收减免人员的,企业及个人应及时进行就业登记或填写就业登记申请表,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登记就业。企业或个人1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就业登记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注销其失业登记状态,并及时告知登记失业人员。
五、政策时限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莲湖区人社局就业中心咨询电话:029-8954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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