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

一、贷款对象范围

1.个人借款人。具有本省户籍和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刑满释放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

以上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均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

二、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三、贷款额度、扶持期限及贴息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由中央财政分担70%,省级财政分担21%,市级财政分担7%,区县财政分担2%。

四、申请条件

个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自有资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信用良好且从事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

五、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个人)》;

2.个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及配偶近期信用报告;

6.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提供三份)

莲湖区人社局小贷中心咨询电话:029-6259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