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9〕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提升机构服务能力
(一)明确机构职能。各区县、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其名称统一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主要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主要承担长期监护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两类机构做好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和完善服务功能等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二)推进机构转型升级。要对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要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再新建儿童福利机构。已设立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建或已建成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收集、热线运行、个案转介、监护评估、监护干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明确职责,健全功能,提升能力。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省、市协作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对区县、开发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强化“养治教康”一体化功能,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有条件的可开办特教学校和特教幼儿园,向有需求的家庭辐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全面形成儿童福利机构侧重于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侧重于外,两类机构既各负其责、又有机衔接的工作格局。
(四)推进“儿童之家”建设。村一级,要在妇儿工委统筹协调下推进“儿童之家”建设,将“儿童之家”建设纳入城市、乡村社区建设重点内容, 完善“儿童之家”建设和运行的基本规范,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参与“儿童之家”的管理和服务,加强村(居)“儿童之家”规范管理,努力把“儿童之家”打造成关爱保护儿童的前沿阵地,打造成儿童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关爱服务的爱心场所,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指导村(居)委会明确由村(居)委会委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村(居)委会女性委员担任“儿童主任”,每个村(居)委会设立1名儿童主任;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每个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1名儿童督导员。建立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培训制度,市、区县分别负责培训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培训内容以儿童督导员职责(附件2)、儿童主任职责(附件3)、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为重点。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健全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考核奖惩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做出调整。各区县、开发区应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支持和经费保障,给予儿童督导员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给予儿童主任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市与区县(开发区)按5︰5分担。
(二)发展专业力量。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购买家庭探访、监护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宣传教育等服务的力度。加大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力度,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儿童社会工作者,鼓励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和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三)整合服务资源。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提供心理咨询、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加强精神关爱。依托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发挥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作用,提升重残儿童康复、教育服务。统筹利用儿童之家、儿童活动室、老少儿童活动家园等村(居)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开展政策宣传、家庭教育、社会融入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帮扶。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开发区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健委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密切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公安部门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救助,依法迅速处警,会同、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教育部门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为机构内的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妇儿工委办公室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共青团组织会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通12355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处置”个案帮扶,联动相关部门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妇联组织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引导家长依法履责;充分发挥村(居)妇联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服务。各级残联组织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康复、教育保障水平。
(三)提供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实施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项目,合理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强化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分配各类有关资金时充分考虑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量、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数量,继续将“贫困发生率”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作为重要因素,向贫困地区倾斜并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和革命老区地区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报道恤孤慈幼正面典型,营造全社会都来积极关心关注、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2
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附件3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其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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